巴州“就业扬帆 政策护航”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5-29 18:51:14   浏览量: 438

巴州“就业扬帆  政策护航”就业创业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2.人员范围:具有新疆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1)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2)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3)实现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自主创业人员;

(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3.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其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1)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3)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申请补贴所需的资料:(1)个人申请所需材料:①《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③申请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费清单;④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认定证明》;⑤劳动合同复印件(仅在企业就业人员提供);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5.补贴申请程序:

(1)个人。在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核实并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对自主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核实,审核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原因→→→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并公示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人个人账户。

 

二、就业援助金

1.政策依据:(1)《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援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发〔2015〕177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

2.人员范围:具有巴州城镇户籍,在巴州行政区域内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且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规定的人员。

3.补贴标准:就业援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微商不在微创业项目范围内。

4.享受补贴所需的资料:(1)《自治州社区就业援助金申请表》;(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3)《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当年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人员提供);(6)经营(就业)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出具的经营(就业)项目和经营场地(就业场所)以及灵活就业证明(从事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人员提供);(7)从事微利项目或灵活就业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5.享受补贴程序:在常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申请→→→如实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如审核不合格,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原因,申请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再次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上报上级人社部门进行审批认定→→→审批认定结果反馈社区,由社区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即可享受后续就业援助金补贴,由财政拨付资金。


三、自主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社〔2018〕241号)

2.人员范围:(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

3.补贴标准: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4.补贴申请所需的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提供);(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证明(贫困劳动力提供)。

5.补贴申请程序:在常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报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当场告知原因→→→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市场潜力等进行综合评定,研究后确定发放并公示→→→自主创业补贴发放人员花名册报县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24号)

2.人员范围:自治区范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1)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2)身体残疾的毕业生;(3)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5)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3.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一次性发放。

4.申请补贴所需的资料:(1)《新疆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4)《低保证》复印件、低保金发放领取存折首页复印件和最新一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本页复印件;(5)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6)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补贴申请程序:申请人通过新疆公共就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申请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报学校所在地县市人社部门联合同级民政、残联等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报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政策依据:(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巴人社〔2012〕107号);(2)《关于自治州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巴人社发〔2015〕104号);(3)《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4号);(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64号);(5)《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2.政策范围:(1)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疆户籍常住人员或在新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等各类创业人员;(2)在巴州范围内依法成立,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3)借款人在创业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借款人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5)借款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

3.贴息标准: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方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4.审核所需的资料: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需提供下列资料:①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就业创业登记证》或《求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⑤担保贷款反担保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需提供下列资料:①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含法定代表人创业简历);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④贷款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等相关材料;⑤与吸纳安置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查看原件、复印件提供两份备案);⑥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5.审核程序:在创业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实地入户核实,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后上报县市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复审,审核不合格的告知原因→→→县市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复审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签订担保贷款协议书并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


六、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1)《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8〕241号);(3)《关于实施三年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77号)

2.补贴范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3.补贴标准:人社部门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补贴所需的资料:(1)《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申请表》;(2)《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3)《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4)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5)《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存根页;(6)见习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等相关材料。

5.补贴程序:见习基地向所在的县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人社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把关→→→审核合格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告知原因→→→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合格后拨付资金。

  • 主管单位: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指导单位:巴州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主办单位:新疆楼兰网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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