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及要求。(1)《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64号);(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政策要求:(1)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疆户籍常住人员或在新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创业人员;(2)在巴州范围内依法成立,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3)借款人在创业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借款人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5)借款人在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
2.审核权限。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审核所需的资料。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需提供下列资料:①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⑤担保贷款反担保人的工资收入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需提供下列资料:①担保贷款申请及还款计划(含法定代表人创业简历);②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④贷款担保人及抵(质)押物等相关材料;⑤与吸纳安置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查看原件、复印件提供两份备案);⑥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4.审核程序。在创业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实地入户核实,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后上报县市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复审,审核不合格的告知原因→→→县市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复审后,符合贷款条件的签订担保贷款协议书并送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后给予核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