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1-28 17:08:03   发布人: 巴州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浏览量: 487

1.政策依据及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政策要求: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办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4)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7)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2.认定权限。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认定所需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2)残疾人须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3)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4)失地农民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认定程序。在常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申请→→→如实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如审核不合格,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原因,申请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再次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上报上级人社部门进行审批认定→→→审批认定结果反馈社区,由社区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即可享受后续就业援助服务。


  • 主管单位: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指导单位:巴州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主办单位:新疆楼兰网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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