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23-01-28 16:53:20   发布人: 巴州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浏览量: 482

1.政策依据及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政策要求: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3名以上具备人力资源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或授权人力资源服务社会组织开展的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皆视同为满足该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2.审批权限。自治州及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审批所需的资料。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4.审批程序。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规定向注册登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事项→→→申请人在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后,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其符合相应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后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


  • 主管单位: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指导单位:巴州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 主办单位:新疆楼兰网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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