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19 12:39:44   发布人: 巴州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浏览量: 473

新人社发〔20202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为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做好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要依法查处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行为以及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二)将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以及工作人员、专家评委、申报人纳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被检查的单位、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对评审单位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不配合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明显或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对个人违反评审纪律、不配合检查的,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事前公示

(一)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交年度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其所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职称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如有不实或隐瞒自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二)职称申报失信行为记录。建立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参考依据。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没收其伪造证件。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反诚信的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职称人员的个人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进行公示。对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做好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工作

(一)随机抽查内容

评审方式:是否通过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评审范围:是否超权限评审,资格审查是否严格执行申报条件。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和评审通过率执行是否严格;专家组、评审委员会审议是否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评审结果是否有较大争议和投诉。

评审程序: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是否科学、健全;执行评审委员会产生及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评前、评后公示是否按规定进行;专业组、评审委员会审议程序是否符合程序,体现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材料是否齐全。

(二)随机抽查方式

通过听取评审委员会组织单位职称专项工作汇报、评审专家和专业技术人才代表座谈、随机抽查申报材料、查验相关资料等形式,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深入了解职称工作开展情况。

四、责任追究

(一)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回避的;在参加评审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私自接受评审材料;违反评审保密纪律向相关人员透漏评审情况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在评审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考核评估和通报

对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科学、职称评审工作规范、职称评审公正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对严重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评审委员会,暂停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直接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对当年评审结果进行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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