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安全管理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2023-01-19 11:23:22   发布人: 巴州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浏览量: 481

社保基金安全管理

(一)问:骗保后果很严重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问:发现了骗保行为,应找哪个部门投诉或举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因此,您可选择上述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三)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和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四)问:欺诈骗保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是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是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是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和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问:违规工伤认定、违规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弄虚作假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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